受理範圍
第 3 條
根據本會《有冤案件受理與救援平反審查及執行辦法》第3條,本會受理範圍為:
一
符合本會宗旨與任務的有冤案件或死刑案件。
二
判決定讞且不能循通常程序再上訴之案件。
救援平反審查原則
第 4 條
另根據上述辦法第4條,本會是否予以救援平反審查判斷原則如下:
一
事實調查不完備。
二
認定事實之證據構造不該當。
三
未排除可信性較低之供述證據。
四
關鍵物證與本案無關連性。
五
無科學性證據為本案之佐證。
六
科學證據不符科學鑑定之信度與效度。
七
有罪心證僅達不容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未達無庸置疑之絕對確信。
八
其他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
九
有判決違背法令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已致影響判決結果之判決違法事由。
「未經預約,請勿直接來會」
